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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程序 第一篇:相关程序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3、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发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法人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进行。7、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第二篇:程序文档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的行(事)业(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10)其他。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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