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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办公场所地址和管理人员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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