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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定)土楼保护管理规定(精选五篇)

第一篇:福建(永定)土楼保护管理规定福建(永定)土楼保护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土楼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永定实际,我县制定了《福建(永定)土楼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适用于永定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点的土楼保护和管理。《规定》所称的福建(永定)土楼,是指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振福楼、衍香楼等五个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点(包括土楼附属建筑物及楼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器械、家具、衣物、字画、壁画、雕塑、楹联、书籍、照片、图纸等相关物件,以下统称为土楼)。【土楼保护与管理】《规定》明确,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土楼,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土楼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土楼的保护必须坚持“原状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土楼的修复、迁移方案需经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土楼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重大整治维修项目,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按实际需要拨给。县文化体育局是土楼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楼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旅游、侨务、民政、公安、林业、交通等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楼相关保护管理。土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楼文物保护工作。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土楼,应积极向上级申请保护立项,争取国家、省、市在保护经费与维修技术上的支持。县人民政府制订土楼总体保护规划,并根据总体保护规划,对影响土楼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整治。县文化(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整体风貌、保留完整体系”的原则,划定土楼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或称核心区与缓冲区)。在土楼保护范围内确因需要进行建设的所有项目,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在土楼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土楼周围的环境风貌,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土楼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报批。在土楼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其色调、体量、造型等应当与土楼风貌相协调。在土楼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滥伐林木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电力、通迅、有线电视、水利、种植、养殖等建设设施和在申报区内从事其他生产生活活动,不得危及土楼安全和影响土楼环境风貌。土楼使用人或管理使用单位为土楼安全责任人,负责土楼的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抢险等工作。土楼的修缮、保养按照“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进行;土楼使用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如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维修方案需报相应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土楼的所有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土楼出现险情时,应当及时抢险,并向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土楼使用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土楼,发现险情不及时抢险或没有及时报告的,责任由土楼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承担。【加强对土楼保护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出,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土楼进行不定期的普查登记,设置保护标志,并加强对土楼保护标志的管理,禁止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土楼保护标志。福建(永定)土楼保护区界桩是保护土楼的重要标志,由永定县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土楼保护区所在乡(镇)即下洋、湖坑、高头三个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福建(永定)土楼保护区以界桩形式确定下来,界桩分为核心区(保护范围)界桩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界桩两种,界桩与界桩间相连线为法定标记。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土楼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并报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限期内不恢复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建立土楼保护管理的奖惩制度】《规定》建立了土楼保护管理工作奖惩制度——对保护管理土楼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刻碑纪念、颁发奖金等表彰和奖励。在土楼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进行建设造成土楼损坏、改变土楼本身及周围环境风貌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土楼进行涂污、刻划、拆毁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土楼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楼损坏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土楼举办活动应依法报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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