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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5篇可选)

第一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闽建建(2008)4号颁布日期:2008-01-25执行日期:2008-02-01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二)检测人员:1、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相应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三)检测能力: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3、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四)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五)试验环境: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六)检测联网: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与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第九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条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一条企业设立新的搅拌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一)场地通过规划、环境保护审查批准;(二)搅拌分站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搅拌分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达到20万立方米以上;(四)其试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具备设立新的搅拌分站条件的,原发证机关不予备案。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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