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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篇:秦皇岛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明确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在我市中小学校长培训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建立秦皇岛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是我市农村校长综合素质和学校管理能力提高的实践场所,是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锻炼、学习考察、教学观摩的重要场地。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经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教育局遴选确定并予挂牌,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应具备的条件:(一)市级以上示范性学校。(二)学校各项管理规范,办学成果突出,办学特色鲜明,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三)所在学校校长为市级(含市级)以上骨干校长,具有现代办学理念,具有较强的学校领导与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实践指导能力,在省、市有一定的影响。(四)所在学校校长应参加过省市级骨干校长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高级职称。第五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的任务:(一)负责安排由市教育局指派或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中小学校长考察学习或教学观摩。(二)负责安排由市教育局指派或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中小学校长挂职锻炼;为挂职校长安排一个相应的副校长(不占职数)或校长助理岗位;为每一位挂职校长制定具体的实践指导方案并进行实践指导;挂职结束时,负责对挂职校长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进行一年的跟踪指导。第六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挂职培训校长的统一管理,并解决挂职校长的食宿。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所在学校校长(含副校长)可优先安排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国内外教育交流考察活动;优先聘请担任市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兼职教师。第八条实行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或所在学校校长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工作成效差的学校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实践基地牌匾。第九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教育局根据校长培训工作的需要,对校长培训实践基地的学校和数量作不定期调整。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第四稿)(2000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小学校长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校长队伍,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的管理。第三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位。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第四条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事分开,分类管理;(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培训、考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依法办事。第五条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下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长的管理。第六条各级中小学校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第七条学校主管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第八条校长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支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对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建立人民教育督察员制度,聘任社会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担任人民教育督察员,对学校工作提出质询,对校长管理活动实行社会监督。第二章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员,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五)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六)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行使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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