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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第一篇: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元月10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九部门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认定结果。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235家企业榜上有名。与此同时,通过对第一批151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监测后,其中有14家企业因达不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要求,不再享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认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确定重点扶持对象,是按照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重点的要求开展的,是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本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得到了各地龙头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做好此项工作,农业部等九部门专门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工作从始至终都坚持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九部门认定,做到优中选优、扶优扶强。新认定的第二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都各具特色。据初步统计,此次认定企业的平均固定资产已达2.5亿元,销售收入6.7亿元。从地区分布看,东部地区占43.8%,中部地区占26%,西部地区占30.2%。从产业类型看,粮棉油类占34%,水果、蔬菜等园艺产品类占30.2%,肉蛋奶等畜牧产品类占25.1%,水产品类占4.7%,其它占6%,基本反映了我国当前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水平和行业发展特点。第二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大都是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当地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平均每个企业带动农户达6.4万户。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果汁加工、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乳品加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番茄加工、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的饲料加工等,都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在当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在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强调,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是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有效措施,是新世纪、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件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大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第二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1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2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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