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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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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篇: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概述二、现金管理三、银行结算账户四、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三、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其他结算方式。(一)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工具来清结资金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二)其他结算方式。其他结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一)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银行汇票概述(1)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支票是确定的金额)(2)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同于银行本票、支票)。2.银行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的汇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3)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应审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P63)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4)流通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5)提示付款。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6)退款和丧失。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二)本票1.银行本票概述(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4)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5)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l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2.银行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6条)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汇票1个月,支票10天)。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3)交款。收款人应审查各种事项。(4)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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