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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篇: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考点一支付结算概念及功能1.定义: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2.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考点二支付结算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1)签章:单位、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个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3)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付。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考点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考点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1.票据结算: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非票据结算: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2.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城、异地3.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分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4.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5.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起点为1万元。6.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考点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大写:到“元”为止:应写“整”或“正”;到“角”为止:可以不写“整”或“正”;到“分”为止:不写“整”或“正”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间有“0”时,要写“零”字;连续有几个“0”时,可以只写一个“零”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应写“零”字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1、2、10月,加零日:1-9日、10、20、30日加零日:10-19日,加壹5.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6.伪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的行为。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权限却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7.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第二节现金管理考点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出纳人员负责管理现金,出纳人员不能兼管稽核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考点二现金使用情形1.使用现金:支付给个人、支付给单位在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2.除差旅费、农副产品收购款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考点三现金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考点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2.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3.现金收入当日送存。4.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5.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采购地点不固定须携带现金,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6.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一般账户均不得办理现金支付。7.“七个”不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环保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一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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