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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篇: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南丹县粮食局罗继华粮食是特殊商品,粮食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进入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新的发展时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流通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粮食市场繁荣和稳定,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一、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虽然市、县粮食局都建立了行政执法科或粮食行政执法大队,主要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但是多数县级粮食局都没有设立政策法规和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二)粮食行政执法基础工作不扎实。粮食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涵盖明确执法主体、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确定执法奖惩等工作。从实际情况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很不健全,甚至有些单位没有建立工作制度;粮食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粮食业务工作与粮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没有彻底分开,既当1指挥员、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但是制度之间缺乏相关性和可操作性。(三)粮食行政执法对象不够明确。《条例》对粮食行政执法的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是粮食行政执法的对象。只是对不同的粮食经营者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不同而已。但是,有的认为粮食行政执法对象只是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者,有的认为只是粮食收购个体户、民营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由于认知上的偏差,直接造成粮食行政执法监督的广度不够。(四)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是开展粮食流通执法检查时,存在不亮证执法、不作现场检查笔录的现象,检查后,与粮食经营者仅作口头交换意见,没有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件;二是粮食行政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对粮食经营者存在的问题记录过于宽泛,不具体,被检查人只签名未表明具体意见,引用法规条款不准确。二、原因分析(一)对粮食行政执法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方的粮食行政机关没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高度,有的未能及时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手段,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行为,认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可为、无法为;有的部门保护意识较浓,不愿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存在自己的孩子不愿打的现象;有的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够重视,或者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必要的设备不配置、必要的经费不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不健全,专职执法人员少,执法能力有待加强。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设从上到下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没有统一粮食执法机构名称,没有统一设置监督电话,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受到挑战。同时受人事编制的限制,越到基层粮食行政机关,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越少,甚至还存在无机构、无专职行政执法人员的状况,与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三)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顾虑较多,普遍存在“三怕”心理。一怕执法人员工作出差错,吃行政官司,成为被告;二怕粮食经营者不配合,过分夸大粮食行政执法难度;三怕粮食经营者暴力抗拒执法,执法人员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四)粮食流通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粮食流通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粮食流通市场化进程,还没有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相互协调的法规制度体系。粮食流通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粮食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部门规章有些早于《条例),存在与《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对《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容易产生歧义,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三、对策措施(一)加大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方面要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要以学习《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为重点,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理解,不断增强遵守执行粮食流通法规的自觉性;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粮食经营者开展粮食流通法规知识培训,对粮食流通法规条款进行深人浅出的讲解,使其知晓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其守法经营的意识。(二)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目前,应争取政府将事业性质的粮食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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