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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篇:紫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紫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93号)、《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废弃物。第三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运输、处置的责任。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运输、处置、审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审批。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数量、种类以及处置计划等资料,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并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指定清运路线及处理场地或处置办法。对不予核发证件的,应书面告知。第六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于指定地点。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围栏,封闭施工,硬化施工地出入口道路,对施工工地的车辆应进行出泥除尘处理,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应及时清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十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验收。否则,规划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第十条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任务的条件,所属车辆必须安装密闭装置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清运手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由未办理渣土清运证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第十二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运输。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确定。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撒落、滴漏、乱倒。第十四条运输单位或个人(含自有车辆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随车携带清运证。处置证、清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统一运输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每立方收取5元的占用维修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单位按工程总造价3‰交纳,个人按每立方1元交纳。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占用维修费、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卫生管理和城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维修。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三)擅自设立填埋场收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清运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拖泥带水上路造成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清运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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