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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就业中心工作计划

第一篇:维权与就业中心工作计划维权与就业中心2013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招新工作完满结束,我部吸纳六位优秀的干事,在这段时间的不断磨合中,大家已经相互熟悉了解,配合也更加默契。相信本部会在团委学生会的正确带领下,在本部门成立的第四个年头,创造新的辉煌。作为学生会不多的与学生直接接触联系的部门,新的学期我们也有新的计划和任务。主要工作有以下几点。一.有特色有创新的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大型活动,例如宿舍安全周,315系列活动等,并在这些活动中为院系争光添彩。二.做好例行的宿舍走访和维权接待,认真记录投诉事件三.本部门干事已经通过走访寝室,全面记录了13级有勤工俭学意向的同学的姓名性别身高联系方式等,后期我们会将适合的兼职信息以飞信的方式发送给大家四.运动会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办中,我部会积极配合学生会工作,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责任到人,共同为举办一个精彩的运动会而不断努力。五.本部干事每周二至周五晚会跟随女生部进行舞步的学习,作为舞会的协办部门,本部一定尽职尽责,为13级新生打造一个别开生面的迎新舞会。六.本部门的特色精品活动“大家都是面试官”照常举办。较之以往,今年在形式上有较大的创新。具体情况会在策划中详细呈现。请大家拭目以待,我们信心十足激情饱满,会抱着高效高追求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件事。第二篇:大学生就业维权大学生就业维权摘要:目前,大学生就业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某大学生在实习期内工资待遇问题作为案例,用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例,总结出当今大学生实习与就业时应该注意的维权问题,和呼吁健全中国法律以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关键词:实习;大学生;维权;劳动者主体资格一、案例的简述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二、研究的目的作为一位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是大学生学习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环境的关键时期。但是在这个关键时期内,很多大学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权”,也有不少企业在看中大学生这个实习期,把大学上当做廉价劳工,在实习期内以种种理由把大学生辞退。不过,因为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够结实,经常不能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要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就要认定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仅对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推动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以案说法上述的案例中,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说法,一下笔者用不同的说法分析此案例。说法一:“实习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案例中某大学跟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为企业提供58名大学生进行实习。在这案例中,他们所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这是有别于劳动者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经常被人所混淆,但其实它们之间是存在这区别的。其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确定报酬的原则上有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企业不愿支付大学生的工资就是凭着他们之间签的不是劳动合同,雇主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为大学生提供报酬,和按照正式员工的待遇对待大学生。但如果按照案例中的“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只有等实习期满后才能获得正式员工待遇。双方约定的所谓“实习期”,既包含了毕业前的时间,又包含了毕业后的时间,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企业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者待遇。《合同法》规定,合同如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说法二:诉求有法可依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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