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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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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篇: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定稿]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为使网站信息发布及时、高效、准确、安全,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一、信息网是传递内部信息,进行工作交流的内部工作网,不得在网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的信息。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发布或转载,但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上网发布或转载。二、网站信息发布必须遵循“谁审核,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明确信息审核、签发、发布、维护等环节的责任,保证上网信息的安全和及时更新。三、上网信息的审批。各部门的信息由本部门的信息发布员和部门以上领导审核,进行管理和维护,各部门信息发布员将需要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按照相关格式要求传送到网站管理后台,报请本部门上网信息审核员批准,上网信息审核员在网站后台管理界面中审核通过该信息,信息即可发布在站网页上。四、网站的管理与维护。网站管理小组是网站的技术管理与维护部门,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要指定专人定期对网站服务器信息数据进行备份,检查服务器安全情况,更改网站管理口令。并承担网站服务器及上级各部门计算机病毒查杀工作。同时要保证网站服务器24小时正常运行,如出现故障,应立即协调相关处室,及时予以解决。五、信息保密和使用纪律。网站安全责任人是本网站第一责任人。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保管好上网密码,对上网信息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网站监督员负责对站公安专网使用及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和违规使用网络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4月)第一条为加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保证上网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75号)和《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税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栏目管理员。栏目管理员负责网站各栏目信息的采编、录入、一级审核和更新工作。处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督办栏目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和栏目维护以及根据需要提出业务需求等。第三条信息发布的流程采集→编辑→排版→录入→一级审核→二级审核→上网发布三级审核(保密审查)→上网发布采集是指栏目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网站规定、更新要求和栏目需求及时搜集材料。编辑是指将搜集到的材料汇集到一起,加以鉴别、选择、分类、整理、排列和校对等。排版是指对文字、图形进行合理的排列调整,设定正确的字体、—1—字号、行间距,对重点语句加粗等工作,使版面美观规范。录入是指将采编和排版的信息从门户网站后台录入。要求正确填写标题名称、信息来源,并再次排版。第四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一)政务公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1.领导成员介绍、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2.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会议;3.市局制发的与纳税人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4.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和依据;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二)网上办税。提供办税指南、表单下载、在线办税、状态查询、短信通知等服务;提供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涉税法规查询、信息查询、重要公告等服务。(三)税法宣传。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提供税法解读,说明政策出台的目的、背景、意义和注意事项;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开展专题报道;及时介绍市内外、国内外税收工作动态;曝光涉税违法案件;提供办税业务辅导。(四)征纳互动。提供纳税咨询,与总局网站纳税咨询系统和12366—2—纳税服务热线信息共享;开展网上调查,开设信箱,搜集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反馈。第五条信息采集的来源栏目管理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集信息:(一)总局制发的且由总局网站公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以及各项工作规范等信息;(二)市局制发的适宜发布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领导讲话、计划总结等信息;(三)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各级政府网站、大型门户网站、各专业网站的文章和信息。上网信息必须注明来源,信息来源的名称要规范。第六条不得发布的信息各栏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一)总局制发但尚未在总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以及各项工作规范等信息;(二)市局制发的与总局未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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