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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合同诈骗 第一篇:罪与非罪--合同诈骗罪与非罪一场激烈的庭外法律博弈———(1)合同诈骗罪此案是一场法庭之外的法律较量——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近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多元化、形式多样的特点,大量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诈骗案件高发,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例案件:案情回放:2014年某月,某甲公司前高管王某与乙公司的法人张某利用甲公司老板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无法管理控制公司的便利,串通伪造甲公司公章及授权书与乙公司签订了经营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不支付任何费用,白占有使用公司过亿巨额资产进行经营获利,拒不返还。本案争议焦点:公安机关“严守”“公安机关不得以打击诈骗犯罪的名义插手经济纠纷的指导意见”将此案限定在安全范围内,认定为普通经济纠纷处理,不予立案,这与甲公司代理律师合同诈骗罪的观点背道而驰,经过多次的观点辨析,公安机关“迫不得已”的将此案以“伪造印章罪”给予立案。本律师参与整个案件的谈判及辩护过程,认为本案是明显的合同诈骗,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下面我们来找寻现行刑法中对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论据。*刑法法理中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四)主观要件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的条文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二)….………………………………………………………………..(三)….………………………………………………………………..(四)……………………………………………………………………(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那么公安机关从最初的案例中违法行为仅构成一般的经济纠纷到“迫不得已做出让步”的“伪造印章罪”,我们为其找到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招、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以上主客观构成及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来分析此案。此案中,主观方面:王某与张某明知且利用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暂时无法管理公司的便利,串通伪造甲公司公章及授权书签订经营承包协议的行为构成直接的故意;不支付任何费用,白占有使用公司过亿巨额资产进行经营获利,拒不返还的行为可以判定俩人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此案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虚构了具有合法授权的事实,伪造了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授权书及公司印章,制造了合法身份,隐瞒真相,骗取了甲公司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此案的案情情节也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规定。因此,本案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印章罪。那么此案是不是会数罪并罚呢,从法理上分析,伪造公章只是实现诈骗采取的一种手段,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实施了伪造印章和合同诈骗的两个犯罪行为,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即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案是一场法庭之外的法律较量,是律师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一场专业的庭外辩论,是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行使,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激烈争斗与痛苦维权。因此案中涉及到的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印章罪的量刑不同,最终预判的可能刑罚相差巨大,以伪造印章罪立案侦查并不是最大限度的打击犯罪,不是甲公司权益的最大保护。但此案是在先律师错误导向的前提下经过俩年的发酵后,本案代理律师介入短时间内经过矫正案件走向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在此提醒当事人,出现纠纷要保持冷静,即刻向你的律师进行专业全面的咨询,指导案件的走向,跟进案件进展,提升专业法律的可辨空间,增加维权砝码和几率。千万不要任由纠纷发酵到了无法逆转的地步。2017年5月5日李滢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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