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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第一篇: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第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第二章资格审定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第七条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一)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三)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组织考核。(四)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三)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四)年度发掘点的具体位置和面积(附图);(五)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七)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八)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九)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十)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十一)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条考古发掘单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立项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立项机构、发掘计划、完成时间等。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第十二条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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