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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核发(5篇)

第一篇: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核发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二、申办条件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2、企业经过内审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3、在申请GSP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三、受理时间周一、周三全天、周五上午四、申请材料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见附件)(由所在地市局对其是否经营假劣药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加盖公章);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具备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罂粟壳资格批发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不继续经营该类产品,应提交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报告;3、企业实施新版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2)企业组织机构和岗位人员配备、培训概况;(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概况和运行情况;(4)企业开展内审情况;(5)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情况;(6)企业开展相关设施设备验证情况;(7)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情况;(8)企业仓储改造情况。4、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5、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框架图;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7、企业采购、验收、养护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疫苗企业应提供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8、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目录,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9、企业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10、企业经营、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具备特殊药品、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应提供相应设施设备情况;11、仓库温湿度监控情况,包括监测系统、监测终端及运行情况;12、计算机系统管理情况,包括硬件、软件、基础数据库、系统质量管理功能等情况;13、企业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情况说明;1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5、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申请项目。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五、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认证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辽宁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的企业,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4、决定。根据现场检查结论和公示结果,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限期整改的决定。认证合格的,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告;认证不合格的,作出限期整改或认证不合格的决定,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六、审批、送达时限审批时限: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决定日止3个月。送达时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自同意核发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3]058号)1、有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受理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300元,审核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2000元(含一个分支机构),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加收1200元;2、无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受理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200元,审核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00元。八、受理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九、办事咨询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电话:024-31607068药品流通监管处电话:024-31607900十、监督机构及电话省局监察室电话:024-31607112第二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打印】【关闭】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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