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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桓县位庄工业区电话:0373-8611536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广州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事项:依法变更南沙区安监局2007字第013号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7年10月23日作出的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不是事故发生单位,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1、申请方与死者梁锦荣不存在劳动关系。临时工蔡秋金和梁锦荣(死者)是由科亮公司车间主任吴杰华介绍进来的,且二人已于事故发生前一天接到了第二天不用来上班的通知。2、3、死者梁锦荣与申请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故申请方不存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双方在进行交叉作业和行车在运转的过程中,行车大约走了不到半分钟就发生了触电事故,说明科亮公司相关负责人没有尽到通电前应当详细检查的责任。二、事故性质认定错误,本起事故不是责任事故,应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三、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梁锦荣与申请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是一起明显的安全事故,安监局不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对申请方进行处罚,而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来进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生产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公司2007年11月20日附:1.申请书副本2份;2.证据2份。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性别:_*出生年月__*****_家庭住址:*****_联系电话:_*****___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三)、2008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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