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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篇:西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关于实施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工信部财〔2011〕69号)、《西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学校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原则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七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对已达到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为报废,原则上不进行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的处置。确需采用其他处置方式的,报学校审批。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条件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实现资产合理更新换代的途径,可避免无效资产占据学校固定资产份额和有限的教学、科研空间。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固定资产处置。(一)固定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故障频发,经鉴定,丧失使用价值,多次维修仍然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在100万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鉴定,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鉴定;(二)上级部门明确规定淘汰或不允许继续使用的;(三)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或修复代价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的;(四)因其他原因需要处置的情形。第十一条对没有达到申请处置年限,确须处置的资产,应据其现状附上相关情况说明及照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第十二条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尚可使用的拟处置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优先调拨校内单位使用。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的流程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时,需由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人填写处置申请表,经鉴定、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第十四条待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回收前,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其安全完整,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予进行销账和回收处理。第十五条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如确因教学、科研或其他需求,需要留用相关零部件,使用单位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留用。第十六条已回收的固定资产实物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处置。原则上以公开拍卖、竞价等方式处置。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照上级部门对资产处置的批复或学校报备上级部门的文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需提供的材料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处置的申请表;(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九条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房屋构筑物的处置还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篇:西北工业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2012年05月21日11:18艺术与设计系(点击次数2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辅导员是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的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第三条辅导员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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