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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收费 第一篇:规范收费福建省出台措施严禁高校收取补考重修费用我省出台措施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通讯员张增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昨天下发通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补考费重修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的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包括“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押金、保证金,以及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的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独立学院的学费、住宿费可按成本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学分制收费不得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学分制收费按专业类型,在不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学校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合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对修读第二学位以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所选专业课程学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格限定代办费项目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代办费应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结清。公办高等学校应确保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得低于20%的资金,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此外,各学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第二篇:关于规范教师收费关于规范教师收费、教辅材料征订和禁止节假日补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学校收费、教辅材料征订和禁止节假日补课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一、依照文件,从严规范收费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取,不得超越收费许可范围。2、学期报名只代收作业本费、教材费,除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不得以单位向学生代收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3、所收资金及时交学校,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更不得设账外账。4、班主任进行收费时必须给学生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收费票据,且一生一票,不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5、学校也不向转学学生收取“择校费”。6、禁止有关单位在校园内设点向学生或家长收费办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业务。7、严格执行捐资助学自愿原则,并规范操作流程。不得以赠予、赞助、集资、培训等名义要求学生交费或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8、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设立公示栏、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内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将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9、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救助档案,对有关减免政策及资助、救助有关事项应及时予以公示。10、学校不举办各种收费项目的尖子班、提高班和特长班(实验班)等。二、规范教材及教辅材料征订1、教材费和教辅材料费的收取标准将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2、教辅材料的征订,在坚持“学生自愿,家长同意”原则的情况下,按规定统一向订购,教师个人不得私自订购。3、选订教辅材料时必须征得学生和家长的同意,不得以布置作业、考试为由要求学生购买。4、严禁教师向学生变相推荐征订各种教辅材料,如习题集、复习、考试资料等。5、禁止商贩在校园内进行宣传、贩卖等活动。三、禁止节假日补课1、双休日、节假日学校不再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任何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2、学校鼓励和引导教师在工作时间和职责范围内对少数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适当的义务辅导。3、学校将严格执行中小学作息时间,不擅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控制在7小时。4、在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进行收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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