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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休假规定(样例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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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休假规定(样例5)

第一篇:计划生育休假规定计划生育休假规定(参照计生委规定及我院休假制度)1.婚假: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假3天,年满23岁3个月的女性及男方为初婚者可享受婚假共计23天(要参照身份证、结婚证及男方单位的婚育证明)。2.女职工产假:正常产假为98天(可在产前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手术助产);多胞胎增加14天;晚育假增加15天;领“独子证”后增加3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另增加21天假。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产后小孩未满1周岁,暂停上夜班,每4小时内给哺乳时间40分钟。3.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4.取节育环:休息1天5.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妊娠大于4个月休产假42天。第二篇:休假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使用。(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第三篇:请休假规定请休假规定汇编一、假日分类一、假日分类: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二、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二、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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