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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一是行文方向。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1件。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6、“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具有“外部性”。因为,从表面上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干什么、怎样干,一步一步怎么走,但是,其中涉及到要求申请人提交什么材料、行政机关对什么样的申请人才能准予行政许可,这就影响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7、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答:不具有“外部性”。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2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根本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规范性文件。8、什么是“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答: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是指谁将受到发布文件的规定的约束,事前是不知道的,不特定的。任何一个人(单位),只要从事文件所规定的事项,就成为了这个文件的约束对象。9、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答:不具有。10、批复、答复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答:一般的批复、答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如果有些批复、答复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则具有普遍适用性?1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答:不具有。12、适用时间很短的、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答:不具有。13、一般认为,适用期在多少时间以上的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答:3个月以上。14、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哪些事项?答:1、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已经作出的禁止性规定;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其3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3、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或者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而采取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因此,类似行政强制这样重大的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4、不得设定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的事项。限制或处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益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来直接规定或赋予的,因此,规范性文件无权来限制或处分这些权利。5、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规范性文件曾一度成为“乱收费”的源头之一,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巧立名目(如基金、会费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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