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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篇:计量管理办法计量管理办法一、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生产、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任务是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计量水平;依法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局的计量工作。四、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协调、监督、指导计量工作。(三)组织编制计量工作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确保量值统一和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五)协调处理企业内部和涉及企业外部的计量纠纷。(六)负责计量器具及人员的管理。五、为了保证产品或过程监视正确性和有效性,各单位应配备满足生产、经营、科研需要的的计量器具。六、购置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国家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制造的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产品合格证书。(二)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应持有产品质量认证书。(三)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七、引进国外计量器具,要求供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八、对计量器具实行A、B、C分类管理和彩色标识管理。对A类计量器具的采购、更换、报废实行备案审批制度,B、C类计量器具由基层单位自行管理,分别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台帐应齐全、准确,做到物、帐、检定证书相符。封存、报废的计量器具应在台帐和器具上有标识。九、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委托检定。十、各种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循操作规程。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未经校准或经校准不能满足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一律不能使用。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保护、保养计量器具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计量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防止损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十一、检定、校准、比对、在用、停用、封存、报废等标识,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的管理水平。十二、对于使用频率不高,保管条件好的非强验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十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器具的在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抽查制度。十四、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计量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条件、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计量法规、计量标准范围或技术合同的要求。十五、处理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发生计量纠纷时,应遵循发下原则:(一)局内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调解、仲裁。(二)局外单位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由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组织调解、仲裁,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测数据为准。十六、有计划地培训计量人员(是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操作、计量器具维修等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计量工作发展的需要。新增加的3计量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发上的文化程度,并经过计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十七、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建标考核、复查、计量认证、检定等费用列入本单位管理费用。计量人员培训费用,列入教育经费。十八、对执行本办法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一)在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计量监督工作事迹突出的;(三)检举、揭发计量违法行为,为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四)检举、举报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五)在计量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十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处罚:(一)违法使用非法规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校准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罚款。(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十、本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第二篇:计量管理办法烯烃事业部计量管理制度1.管理机构1.1烯烃事业部原辅料进厂、成品外送等计量工作成立以主管经理、计量中心及生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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