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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证件办理首问责任制 第一篇:计生证件办理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计生办全体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是指对来计生办办理事项的人员进行受理或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二)首问人的责任(1)对来计生办办理相关证件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受理有关事宜和解答询问,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2)办事所涉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亦应热情相待,是其他岗位受理范围的,应主动告知其相关岗位受理,必要时应帮助联系相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计生办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受理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3)对来本中心联系工作的人员,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负责地介绍给有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有责任提供相关的服务。(4)首问人在接待过程中,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三)对来本中心举报、投诉、来访的人员,首问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听取、记录情况,说明相关办事程序,并根据其内容、性质,负责介绍至相关人员负责接待。发现重大紧急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范文网[CHAZIDIAN.COM](四)首问责任制要求计生办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内容和业务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时了解其他岗位的主要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五)强化公仆意识、责任意识,以基层满意、群众满意为标准,讲究服务质量,凡能立即办理答复的,必须及时办理答复,不得拖延;如情况特殊一时无法办理答复的,应按规定程序,要求尽快予以办理答复,提高工作效率,塑造良好的整体形象。(六)对首问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好首问责任,违反首问责任制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应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二篇:关于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实行首问责任制和关于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广大人口计生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到为民、便民、利民,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办理计划生育证件中,实行首问首办和限时办结责任制。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时,首先接到申请的单位为首办责任单位,首位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第三条限时办结责任制是指首办责任单位受理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第四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履行如下义务:(一)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依法受理,一次性告知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补全的材料、手续,并给予咨询指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二)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可办理单位,并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五条《生育证》的申请由村民委会或工作单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发证。下列单位属于首办责任单位:(一)夫妻双方工作单位;(二)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三)符合条件(即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乡的流入人口,在本乡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流入人口的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第六条受理机构应自受理《生育证》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一方户籍在本乡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申请人属于市外流入人口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收到反馈后,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生育证》的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受理,乡人口计生部门登记、发证。下列单位属于首办责任单位:(一)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二)夫妻至少有一方户籍在我乡,但人户分离且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乡(镇)人口计生机构。第八条受理机构应自受理《生育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由村民委会(或工作单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发证。下列单位属于首办责任单位:(一)夫妻双方单位;(二)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在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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