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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的心理成因及防范措施 第一篇:论渎职犯罪的心理成因及防范措施论渎职犯罪的心理成因及防范措施11法学李延禄1101540158摘要: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犯罪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而且还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其中一半以上的都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关键词:渎职职权原因防范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的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渎职犯罪的心理成因1.高人一等的特权心理。中国历史上流行的官本位意识,至今仍在一部分领导中大有市场。他们以官为重、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一旦当了官、有了权,就自以为是、高人一等、目空一切。在他们心里和眼里,少了责任、约束和顾忌,多了权力、“尊严”和地位。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文过饰非,好大喜功,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听不进不同意见,更不能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以个人好恶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决策的依据,这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2.“为公不犯罪”的糊涂心理。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不是为个人牟取私利,不揣进自己的腰包,即使不对,再错也不会错得太远,更不会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在“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为公不犯罪”等心理驱使下,他们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责要求和有关法规,但却为了小团体利益、地方利益,甚至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发展”而胆大妄为,违法操作,盲目拍板。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就美其名曰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交学费”等为其开脱责任。3.轻信自负的侥幸心理。一些人认为自己见多识广,经验丰富,处事能力强,经历过“大风大浪”,从来不会也不可能“翻船”。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过于自信,盲目拍板,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尊重科学知识,不遵守程序法规,听不进不同意见,最终造成重大损失。4.贪图享受的虚荣心理。一些实权人物爱慕虚荣、炫耀权力、贪图享受,公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挥霍公款再多也毫不心疼,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规慷慨地操大款、比阔气,给国家和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5.得过且过的麻木心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领导,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作风涣散,该审查的不审查,该把关的不把关,埋下严重问题的隐患;问题出现后,又掉以轻心,麻木不仁,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致使造成严重后果。6.现行体制下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渎职犯罪的温床,在这中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渎职犯罪提供了可能。二、渎职犯罪的防范措施1.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而对权力制约的最好方法就是将权力分解。权力的集中能够保证较高的工作效率,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渎职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渎职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预防渎职犯罪是要从根本上去消除渎职犯罪,更主要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代化建设要求高效率。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做到制度和发展的同步,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2.打防结合,以案释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打击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只有打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通过查办和打击渎职犯罪,既起到威慑和警示的效果,又可以从中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为预防提供思路。一是每查办一起渎职犯罪案件,就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并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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