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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四都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篇:诏安县四都中学学校章程诏安县四都中学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创建设施好、质量高、师资优的民主、和谐、令人向往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学校名称、性质和办学目标第二条学校名称:诏安县四都中学。创立于1956年。学制三年。校址:诏安县四都镇城楼村489号。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事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办大做强、争创一流学校;学校精神:人在四都中学,心在四都中学,奉献在四都中学;办学理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重在实践;校训:厚德、博学、笃行、致远;校风:团结友爱、守纪文明、求实勤奋、进取奉献;教风:严谨、求精、善诱、爱生;学风:明礼、乐学、博采、善思;第五条学校培养目标:面向21世纪,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思想高远、情趣高尚、身体健康、会学习、会求知、会创新,具有现代意识、国际意识的高素质人才。学校近期目标是:确立“立足新起点,创造新辉煌”的办学方向,塑造“博学正身”的时代形象,以教科研为先导,新课程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素质教育,实现“轻负担,高质量,使每个学生都感到教给他的东西终身受用不尽;使学习成为一种快乐的工作。力争办人民满意学校,使学校在基础教育界成为诏安县的旗帜、福建省的窗口、全国的亮点。第六条确定《四都中学之歌》为学校校歌。第七条确定每年9月10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第三章入学与学籍管理第八条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招收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入七年级、应届初中毕业生入高一年级,教学班学额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60人。第九条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报学校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据实际学习程度征求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第十条对家庭贫困生的学生可以实行救助,对学习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奖励。第十一条学校无差生,不留级制。对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当年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在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进行。第十二条学校按县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电子学生学籍,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到学校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档案由原校保存备查。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十三条学校由诏安县教育局主管,设校长1人,副校长2人,助理1人,下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后勤总务处、安全保卫科、教(科)研组。各处室设主任(或组长)1名、副主任、干事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核心的制度改革: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校长有下列权力:(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县教育局(财政局)领导下,由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有权增添一般教学设备,报请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四)在县教育局的指导、监督下,多方筹集教育资金,接受地方社会各界的教育捐赠,规范捐赠行为。第十五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五)加强总务后勤管理,坚持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第十六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三)在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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