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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武陵山区多角度下的土司文化 第一篇:试论武陵山区多角度下的土司文化试论武陵山区多角度下的土司文化阅读提示: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沟通了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跟中原的联糸和交流,保护了少数民族文化,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作为一种历史产物,它的留存增加了地域文化的差异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以一种文化多角度的视野,来探讨武陵山区在土司时期的生产关糸,研究土司制度与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特别是土家族的经济发展状况,客观分析少数民族地方史,对于我们正在热身的文化旅游产业是有帮助的。一、土司制度的来历及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土司这个说法,最早见于宋代。史料记载,武陵山区的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发展于两宋,完备于元明,衰落于清代,个别土司残喘到民国年间。土司制度又叫土官制度,它是在两汉时期羁縻(《史记.司马相如传》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就是笼络的意思)郡县制度、唐宋州府县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元朝在总结唐宋羁縻统治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克服少数民族地区形同独立王国的弊病,开始实行“以夷制夷”,就是用土官治理土民的政治制度。其核心是设立不同等级的土司职务,任用各级土司官吏,对土司实行政绩考核,决定土司职务的升降,规定土司的信物、承袭、赏罚制度,明确土司的义务和职责。明朝沿袭了这一制度,并加以完善。《贵州土司史》记载:明洪武五年,即1372年,田儒铭第五子茂能,被敕授“朗溪司正长官”,后其子仁泰又奉命招抚叛苗28寨有功,明朝廷授予他《朗溪司舆图公据》,上面有“照得朗溪司正长官田仁泰…招抚治古、答意(属乌罗)长官司…与国出力,公据为凭,永远子孙世袭掌管…”等文字,此公据,是贵州境内迄今为止唯一发现的一份。需要说明的是,据《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记载,明永乐十一年(1413),思南宣慰使田宗鼎与思州(唐贞观四年,改务州为思州,元代思州东抵湘西永顺、保靖,西迄务川、凤冈、施秉,北达重庆酉阳,南至荔波、丛江,管辖范围永永超过唐宋时的思州)宣慰使田琛争夺土地、矿坑长期攻杀,朝廷派蒋廷瓒前往勘查,密捕二田至京师斩首。明朝廷平定这次叛乱后,乘机将两宣慰司所辖之地改设为八府(思南、铜仁、乌罗、镇远、思州、新化、石阡、黎平),并以原二宣慰司所属的印江、沿河、德江、酉阳等39个长官司,加上贵州宣慰司及安顺、都匀二府,镇宁、永宁二州为基础,设“贵州布政司”,两宣慰司的废除和流官的派谴,开了中国“改土归流”的先河,是贵州建省的助推器。史料表明,在武陵山区,土司制度一直延续到清雍正十三年(1735),少数地方残存到民国时期。之所以土司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存留八百多年,是由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决定了的。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从秦朝起,中原一带虽然已进入封建社会,但实际上,到元朝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没真正进入封建社会。这样,由于山高路远等诸多原因,历代的中央王朝对这一地区的统治,既不能用统治中原的办法,也不能用两汉时期那松散的羁縻制度。在这样一种国情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仍然要“以夷制夷”,它由王朝中央对当地土族大姓的首领封以官职,让其世袭原有的土民,政治上巩固朝廷的统治,经济上维持当地原有的生产方式,王朝只是通过这些土官对其土民进行管治,同时也规定了土官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听从朝廷征调,按期交纳一定贡赋,承担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这就是土司制度得以长期存留的社会基础,它的实质就是用封建领主制代替农奴制,而最终目的是解除唐宋以来郡国并存的弊端。二、土司制度的运作模式及其历史局限性对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实行土司统治。王朝中央在汉族和少数民族杂居地区,明朝廷用流官、土官分治的办法,少数民族聚居区,“统以土司”管理土民,颁布“蛮不入硐,汉不入境”的禁令。采用卫所、土司相结合的军事建制,在重要的边缘地区设卫所、驻重兵。元朝的土司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负责地方行政、赋税、诉讼、招兵等责。明朝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分封地方首领,用高官笼络土司(宣抚使为四品、安抚使为五品、长官司为正六品),对有影响的土司或在战争中有功的土兵授以虚衔,以示其宠,世袭官职。《贵州土司史》记载,“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以原官授之”,朱元璋说“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印江朗溪土司,搬到木黄木桶后还设“蚂蝗池”,惩治土民)。分设长官司与蛮夷司,据《明史.湖广土司列传》载,以四百户作为区分长官司与蛮夷司标准,并以此为一代定制推行全国。清朝承袭了这一办法。实行领主经济,土地按等级分配。多数土司的隶属关糸是宗族关糸,《蛮司合志.湖广》记载,划定隶属关糸时,“令覃、田、黄、向诸大姓各有所属”。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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