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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小编整理] 第一篇: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申请人:王汝林申请事项依法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员欧阳丹、张有宏出庭作证。理由在申请人诉赵长胜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2012年1月6日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仲恒房鉴字(2011)第(064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由欧阳丹、张有宏、蒲龙柱等三位鉴定人员作出。申请人认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中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其次、申请人详细阅读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发现,该鉴定有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如鉴定依据已废止、缺检、漏检错检,鉴定结论片面主观等十几个问题均需要鉴定人员作出当庭答复。以上申请,恳请法庭准许!申请人:2012年月日第二篇: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公诉制度加入时间:2008-5-68:34:33tzlf点击:28([2007]高检诉发31号高检院公诉厅2007年4月2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证第一节举证的基本要求第二节举证的一般方法第三节举证方法的具体确定第四节各类证据的举证要求第三章质证第一节质证的基本要求第二节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第三节对辩护方证据的质证第四节控辩双方对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活动,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第三条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程序合法,规范有序;(三)目的明确,讲究方式;(四)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第二章举证第一节举证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诉案件开庭前,公诉人应当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制定详细、具体的举证方案,做好举证准备。第六条公诉人举证,一般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二)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一般应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三)举证应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举证时机和举证内容,突出重点,繁简得当;(四)举证完毕后,应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明确证明目的;(五)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应与公诉人举证同步进行;(六)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建议法院转为不公开审理。第七条公诉人举证,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三)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等;(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行为的动机、目的);(六)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第八条下列事实公诉人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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