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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签到制度 第一篇:请假签到制度请假、签到制度中心敬老院实行严格的请假、签到制度。员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休班时间或假日处理,一般情况不准请事假。因事需请假者,应按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员工在班期间临时有事需出院的和部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的经主管院长批准,一天以上的由主管院长请示,院长批准。凡不经批准擅自休息的发现一次扣一天工资。员工经批准后的事假必须按时返院,因故不能按时返院要说明情况,经院长批准后可续假。全院实行整日工作制。凡累计三次不经请假离院者,本院解除聘任合同。原则上电话、捎信请假及代请假一律无效。全院员工每月除正常倒班外可按规定休息事假(病假),超过正常休息日的每超过1天扣发当月日工资。员工每月累计7天不能坚持上班者可解除聘任关系。院长需请假经与主管局长请示批准。副院长3天以内请假需经院长同意,3天以上报主管局长批准。严格执行签到制度,餐厅人员夏季每天早5点签到,其他工作人员每天6点签到。每月三次迟到、早退或不签到者扣一天工资。每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不签到者解除聘任合同。签到负责人每月底前将出勤、缺勤、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情况统计后上报行政副院长,行政副院长经审核无误后将情况递交财务按规定执行。每个员工不当班时需离院的必须与主管院长打招呼说明去向,并按时返院。员工有特殊情况需串班的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违者一次扣发1天工资。此制度从2010年10月开始执行第二篇:干部职工请假、签到制度乌兰木伦镇干部职工请假、签到制度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便于工作的衔接,特制定乌兰木伦镇干部职工请假、签到制度。一、请假规定乌兰木伦镇全体干部职工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续假、销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常务领导审批,将报告单送交综合办公室考勤员,方可离岗。具体如下:1、副科以上干部请假,1天以下由镇常务领导审批,1天以上7天以下由镇党委书记或政府镇长审批,超过7天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副科以上领导下乡或外出,要向常务领导或党政综合办公室打招呼。2、各科室负责人请假,3日以下由镇党务领导审批,3日以上由镇主要领导审批。3、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上7天以下,请假人征得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同意,待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后,由常务领导审批,办事处工作人员由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镇党委书记或政府镇长审批。4、按规定可以享受休假的职工,须在休假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及科室审批意见,由镇党委审批,待岗位统筹安排后,方可离岗。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每年的职工休假待遇。5、干部职工婚假、产假、丧假均需办理请假手续。婚假为7天,产假为3个月,丧假为7天,均包括公休节假日。6、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由旗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7、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填写出差报告单,由常务领导审批,按出差报告单时间报销差旅费,下乡视作公差外出,但不需要填写出差报告单。8、全体工作人员只能请假、续假,但不予补假。二、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资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资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四、上述工资人员中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5、工作人员凡未经签到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函授学习培训不视为请假。三、签到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实行签到,镇机关除城建分局、国土资源所和环保环卫所单独在本部门签到外,其他工作人员统一在综合办公室签到,镇机关和国土资源所、城建分局、环保环卫所分别实行指纹签到。留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由办事处负责人管理签到。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上班10分钟内,星期一签到家不在上湾居住的可延长到11点,其余干部职工按时签到。处理措施:①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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