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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委派制度 第一篇:财务人员委派制度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同时为强化公司的财务控制能力,加强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公司对分、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委派管理办法如下:一、委派人员职权1.组织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与成本的管理工作;2.监督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3.组织编制分、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监督分、子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4.保证母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在分、子公司得到落实;5.从财务角度向分、子公司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工作的建议,向母公司提出改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6.对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母公司方针政策、制度的行为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必须向母公司书面报告;7.按月及时的向母公司财务部提供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成本费用对比分析表等。季度会计报表还应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包括收入、支出、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比率、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及预算完成情况分析表。二、委派人员人事劳动关系及工资福利委派人员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母公司,并由母公司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及工资福利制度执行相关待遇。业务上由母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三、报告事项财务负责人应当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主要有:1.定期财务报告及预算执行报告;2.分、子公司投资、融资和其他重要经营活动;3.对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方针政策、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制止或纠正无效的行为;4.公司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的情况;5.其他重大事项。四、业绩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终考核与任期考核。由母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考核,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和结论;由母公司财务部、行政部及被委派单位组成专门的小组进行年终考核与任期考核。五、轮岗母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委派财务负责人年度任期考核结果提出轮岗意见。对考核合格者继续留任,不合格者,经母公司人事部门认定,免留任或另派。六、本管理办法经总经办审议通过后执行。XX公司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二篇: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局(公司)对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市局(公司)向下一级行政单位、所属部门等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部门):(一)市局(公司)所属各单位;(二)需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市局(公司)有关部门;第四条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同时也必须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管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市局(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税收、金融和国有资本管理等法规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2、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4、具有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的财务人员任职资格:1、曾因监管、审核、操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2、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参与会计造假的;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受到处理的。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委派程序第七条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市局(公司)直接委派。第八条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是被委派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委派部门。第九条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按下列程序委派和任免:1、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按任职条件与被委派单位(人员)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2、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名单提交人力资源科征求意见。3、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将建议名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党组会研究决定;4、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主办,会签人力资源部后下发委派通知或推荐函。第四章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第十条财务人员的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2、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3、进行费用控制和核算;对上报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4、监管单位(部门)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局(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5、负责配合和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实施的专项财税检查、审计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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