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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

第一篇: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摘要法律逻辑学的定义,学术界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只是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简单运用。本文认为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并且应该独立出来,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思维和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具有重视程序,谨慎保守、逻辑以法律为基础、重视逻辑基本规律等的特征。推动法律逻辑学的教育和学习,有利于推动法制进程,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官法律逻辑学自创始之初,该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就没有得到统一。中国的逻辑教育一直是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人人都应该掌握基本的逻辑规则,然而学生接受的逻辑教育却很少。逻辑学家由于在法律方面不算专业人士,所以无法对此作更多的探讨。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更多的是在法理学的框架内进行的。一、什么是法律逻辑学关于什么是法律逻辑学,学术界众说纷纭,有如下一些说法。(一)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在法律当中的应用近代的一些法学家们认为,拥有一个严密的法律逻辑体系,就可以几乎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官只需要像一个被动的机器一般,遵照这个法律逻辑体系,用三段论等正确的推理形式,就可以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创设目的,就有此种倾向。一个判决当中体现的是一个明显的三段论。法律是大前提,通过证据确认的事实是小前提,判决本身是结论。这也是我国一些法律逻辑学教科书的通行解释模式。但这样的形式过于简单,法律逻辑学从这个方面来看根本没有任何创新的东西,所以几乎也没有什么独立存在的必要。(二)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逻辑推理的形式层面,更应该研究法律这一领域中的思维。探讨某些法律存在的逻辑必要性,即讨论“大前提”的合理性等。具体到我国国情,应在努力学习英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逻辑学成果之上,总结法律领域有特点的思维方式,加以研究。在世界的其他国家,法律逻辑学都是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这说明贸然地对它进行消解是不适宜的。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这一个观点,即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特征(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思维一般认为,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适用正确的法律概念,通过形式无误的法律推理,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判断,这是法律思维的要求。第一,准确地描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想正确地使用一个法律概念,就必须先把它的内涵和外延弄清楚。对于较为模糊的法律概念,必须遵照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理解。第二,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尤为明显。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推理依照的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使用三段论进行演绎推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推理过程。当然,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会有两个或以上的法律大前提同时适用于某一案件,却互相冲突,这时法官需要从中根据实际案情选取一个最合适的命题,再对案情进行判断。这种推理方式称为实质推理,也叫做辩证推理。第三,在法律概念清晰,推理过程正确的情况下,法律判断的得出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判断,正是人们永恒的追求。2.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法律从业者有很多种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这里主要讨论的是法官,因为该职业与法律逻辑学的运用密切相关。而法官的思维模式,并不是由法官个人决定的,它要遵从法官所属国家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判例法制度,法官根据先前的判例来对当下的案件进行判决,这可以看作是归纳推理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的国家采取的是成文法制度,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这可以看作是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二)法律逻辑学的特征1.重视程序,谨慎保守法律逻辑学与自然科学中运用的逻辑不同。自然科学中虽然有“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提法,但是做出惊人而正确的假设却常常特别地受到推崇。即使假设没有得到证实,或者等到很多年后才被证实,只要这个假设能解释许多现象,那科学上就具有很大意义。当然,这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基本而比较成功的模式,我们无法轻易否认。但这在法律逻辑学中,是要不得的。无罪推定,是当今国际通行的司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等不能以有罪作为假设,必须依照程序,寻找证据,才能做出判定。这也符合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另外,自然科学等学科倾向于通过逻辑推理做出对以后的预测,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则较为保守,倾向于追溯案件发生时的过往,力求复现案件发生时的真实,尽管无法做到百分之一百的实体真实,但程序真实是必须追求的。2.逻辑的运用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总是十分复杂的,逻辑可能会遇到与法律冲突的地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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