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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 第一篇:财务管理制度-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关于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1、总则。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票据管理范围。票据管理,是指在企业中对具有管理效力的票据管理,包括发票、收据、出库单、入库单、出门证等票据,凡属上述票据都纳入本管理制度规定范畴。3、实施细则。3.1、票据管理一律实行“开封制”,即:在票据开始使用时,在票据封页上加盖企业公章,表明该票据已有使用效力。凡没有通过开封制的票据一律无效,也不得进行使用,否则,公司将追究责任人、使用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3.2、集团公司财务部、总公司财务处为票据管理的专职部门,总公司以下单位使用票据可到所属总公司或集团公司领取。各总公司财务处、集团公司财务部设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并以单一票据为基准建立“票据领用台帐”。包括:发票领用台帐、收据领用台帐、出库单领用台帐、入库单领用台帐、出门证领用台帐等。3.3、凡使用中票据必须设有编号,包括票据编号和票页编号,凡票页没有进行编号的票据一律不允使用。各单位领用票据时,由领用人在“票据领用台帐”上进行签字,并注明领用票据的编号和领用票据的票页起止编号以及领用单位、领用部门等。财务部门可根据领用单位、领用部门的业务量,一次性进行核定,再予领取时必须已旧换新。3.4、退回到财务部门已使用过的票据,票据管理责任人必须详细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有断页、残页、空白页,票据是否有违规和不合理的现象等,凡发现有上述现象,票据管理人员进行追查,同时报告集团公司企管部。退回到财务部门已使用过的票据不得随意销毁,必须通过集团公司企管部,由企管部进行审核并由企管进行监督进行销毁。国家行政票据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办理。3.5、各单位、各部门领用了票据也必须设专人进行保管,票据保管人不得将票据随意散放,不得将票据随意放置无销、无保险装置的柜、屉中。票据发现丢失必须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企管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企管部介入调查和进行责任追究。3.6、开具票据必须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代开票据。票据保管人员出现临时空缺,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责成票据保管人进行临时委托他人,并做好临时交接工作。在此,期间,凡发生票据管理上的问题,除追究现票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外,公司也将追究原票据保管人的连带责任。3.7、票据保管人、票据领用人发生变动,必须做好业务交接工作,必须编制业务交接表,部门负责人为监交人,经交接人签字、接交人签字、监交人签字后其接交人方可开展票据管理工作。4、附则。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公司及各基层单位的票据管理,先前有与本管理制度相违背、相抵触的制度、规定以本管理制度为准。本管理制度以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篇: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一、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收据及发票等。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收取和处理公司所有财务票据。三、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财务票据,保证帐实相符。四、各项目交回已使用完毕的发票或收据存根应由财务人员进行检查,不得缺号,内容应规范,每笔账目应已全部入帐。五、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六、银行票据、收据及发票必须顺号签发,作废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七、财务人员到银行汇款,应认真审查收款人、金额、日期、印章等内容。八、财务人员在收取银行汇款时,应向支付方出具发票或收据。九、财务人员收到银行进帐通知后,应及时记录,定期清查。十、财务人员因调动工作正式离开岗位时,应按规定的日期结束其所担任的全部业务,对于保管的票据、印章及未定事项(应写详细的书面材料),应在交接明细表写明并须签名。在财务其他人员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后任的财务人员逐项、逐笔地交接,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移交人员才可离开岗位。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必究其相关责任。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财务部2011年11月24日第三篇: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财务票据管理制度总则1.1为了加强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内部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2发票(含收据)的管理2.1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收据、资金往来发票。2.2公司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2.2.1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2.3发票的领购2.3.1公司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购买发票。2.3.2公司异地经营时,应凭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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