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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篇: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机关各办,各村(社区)、站、所: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信息及时传递,切实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件精神,特制定**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一、财政资金定期报告制度是指财政所向上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制度。二、财政所要加强对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结合每季度的财务检查,对财政性资金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巡查机制,及时监管财政性资金,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三、财政所要于半年度和年度末1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对抽查、巡查及平时定期不定期资金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通过财政内网专用电子文夹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四、财政所要及时登录财政内网,浏览监管信息专用文件夹,及时对各种信息进行接收,及时到财政局接收纸质文件,定期报送“乡镇财政资金信息接收回执”。五、财政所要建立资金、项目台账,详细反映资金和项目的基本情况。六、财政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七、财政所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来访人进行回复处理,并及时调整好各项接访。回复处理材料、处理结果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需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的,要及时报告。第二篇:最新财政资金监管制度1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2、监管范围。(1)、镇人民政府、三权在镇的二级机构、各村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3、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二、财政收入资金监管1、按照财政体制,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2、严格票据管理。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村等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由镇财政按收入金额统一开取收入凭证,镇财政所确定一名票据专管员管理票据,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按程序缴入规定帐户。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严禁设“小金库”管理。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1、日常经费支出监管(1)、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得到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2)、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计生经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扩大会批准,追加指标。(3)、外出考察、出差、招商引资,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办理,按月到财政所报帐。2、原始凭证的审核与审批(1)、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帐员复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镇长)审批。单笔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单据由镇长直接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先由镇理财小组审核后报镇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批。3、财政监督管理(1)、坚持财政预(决)算制度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由镇财政所编制收支预算,经镇党委会审批后,严格执行。(2)、镇集体和各单位经常性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镇主要领导初审同意后,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财政方可安排。(3)、临时性、突发性和支出调整:1万元以上大额支出或调整,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方可安排支出。四、工程类项目资金监管(1)、项目资金的内容。一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以及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均为项目资金。包括以工代赈、各类扶贫、公路村村通、环保、水务、校舍危房改造等安排的资金。(2)、项目工程的管理。财政所必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把项目工程的申报关、公示关、检查关,事前实地察看,检查真实、可行;事中跟踪实施,检查质量、进展;事后评估验收,确保群众满意。(3)、项目资金的监管。1、报帐类项目资金的监管。按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相关股室的要求办理,财政所必须安排专人对接,项目合同、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提供完整。资金必须一律拨付到合同签订的工程公司,不得直接付给承建人。2、其他方式项目资金的监管。镇自行安排或镇村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组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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