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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篇:财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财务风险,保护全省农村信用社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其所辖的市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是信用社财务管理主管部门。信用社逐步推行财务总监制,建立财经委员会、财务总监、财务部门、委派会计等财务管理体系。第四条信用社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臵资源,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财经委员会职责:(一)审议财务政策、制度的制定及变更事项。(二)审议重大财经事项。(三)审议评价财务政策及制度和重大财经事项落实执行情况。第六条财务部门职责:(一)指导、监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税政策。(二)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三)监测、识别、控制财务风险及运营情况。(四)规范资产管理,制定资产投资发展规划。(五)监督、指导、实施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六)加强财务信息管理,组织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及时对财务信息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对外报送财务报告。(七)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组织财务预算,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八)协调相关部门,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九)及时办理工商、税务及财务登记,依法纳税。(十)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第七条财务总监职责:(一)督促、指导、协助信用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二)督促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和投资者战略要求从事财务活动。(三)及时发现和制止信用社违反国家规定和可能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四)审核信用社重要财务会计报告。(五)参与拟定信用社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预算和方案。(六)参与信用社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七)参与本级信用社领导层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八)监督、检查信用社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九)对经营者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提出建议。(十)定期向投资者报告信用社的资产营运和财务情况,及时报告特殊以及重大的财务事项。第三章计划与预算第八条各级财务部门遵循“实事求是、可操作、创新发展”原则,制定财务计划与预算,实行“科学论证、成本效益、集体审议、流程管理”的财务决策机制,发挥财务资源配臵的杠杆作用。第九条财务计划与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资本、费用、固定资产等资源配臵,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第十条各级财务部门要建立财务计划与预算的考核评价制度,财务部门每季根据财务计划、预算对年度目标进行定量和定性考核。第四章财务风险第十一条各级信用社建立以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业务风险、受托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及操作风险等为主要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本着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责任、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通过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手段,适时调整和降低财务风险,使风险控制的内容和措施不断适应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条信用社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宜,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大单户贷款不超过资本金的10%,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流动性缺口率不低于-10%,存贷比例不高于75%,不良资产率不高于4%,不良贷款率不高于5%。第十三条信用社发生资产减值要及时预警、保全。各级资产主管部门应定期(每季或于资产负债表日)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实现动态监测,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一经发现减值迹象及时预警并报告。各级资产主管部门对已发现减值迹象的资产,要努力保全,尽量减少和挽回资产损失。第十四条测试资产减值,实行多岗制约。对确已减值,且减值迹象无法消除的,要按规定的技术方法,进行减值测算。第十五条对确认的减值测试结果,要足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按其资产类别主要分为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包括:应收利息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存放资金款项坏账准备、拆放资金款项坏账准备等)、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等。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信用社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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