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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篇: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一、诫勉谈话的目的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二、诫勉谈话的对象1、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节轻微,未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而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3、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必须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4、重点股室、重点岗位以及存在违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5、群众反映的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对群众反映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6、存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问题导致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7、其他情形组织上需要谈话的党员、干部。三、诫勉谈话的形式诫勉谈话采取指定诫勉谈话人与被诫勉谈话对象面对面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被诫勉谈话对象的职级,指定高于被诫勉谈话对象职级的领导干部为谈话人,并做好谈话记录。四、诫勉谈话的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对象通报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掌握的被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讲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2、被谈话对象可以就谈话人所通报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检讨,并负责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解释,结合所掌握的问题,对被谈话人提出有关要求或给予批评教育;4、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五、诫勉谈话应注意事项1、诫勉谈话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谈话人应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2、诫勉谈话应保持保密性原则,注意为举报人和反映问题的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反映人的姓名、单位等,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反映人的合法权益。3、对可能涉及构成违法违纪线索的问题,不得采用诫勉谈话的形式向当事人泄露。4、谈话人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澄清。5、对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对象,谈话人应事先通知时间、约定地点。被诫勉谈话对象无故不得拒绝参加谈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应事先说明原因,由谈话人另行约定时间。6、诫勉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作为被诫勉教育对象今后整改纠正的对照依据,并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吉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篇: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一、诫勉谈话的对象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四、诫勉谈话的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五、诫勉谈话的要求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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