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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篇:质量管理办法国高德上线京台高速至G105段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高德上线京台高速至G105段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对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凡在国高德上线京台高速至G105段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代建及监理、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项目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严格落实管理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并认真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各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五条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针对项目特点分别建立质量责任档案卡制度,责任明确,分工到人。第七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第八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第二章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第九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环保等。一、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向代建单位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项目法人有权否决代建单位所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而做出的决定。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所提出的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加大监督抽检的频率和范围。四、监督代建单位管理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行为,以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有效。五、监督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适用于本项目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六、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第十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第十一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三章代建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监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工程完工后,应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项目甲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和监理人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交(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交(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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