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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助学贷款办法 第一篇:贵州助学贷款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银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贷发〔2009〕184号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制定本方案。一、贷款性质和条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或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省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特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二、贷款政策(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上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三)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的偿还支付。贷款本金分年度偿还,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贷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从毕业当年开始,按年度偿还贷款利息,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三、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县(包括县、市、区、特区,下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下同)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新生提交高中毕业学校和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在读生提交在读学校和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仅限第一年申请时提供)。(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三)合同汇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县借款合同整理汇总后报上级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辖区内各县的学生借款合同整理汇总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省资助办再统一送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四)贷款审批。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对借款合同审批后交省资助办,省资助办将其下发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给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其转交代理经办银行备案。(五)贷款发放。对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合格的学生,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委托代理经办银行向其发放贷款。四、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省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负担;在我省市(州、地)所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市(州、地)级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担。(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省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分担50%;在我省市(州、地)所属院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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