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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篇: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第五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明确优先发展领域、编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有关厅局或部门、市(州、地)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第二章立项与实施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符合《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产学研合作及工程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背景和成功经验。(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及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工人。(四)具有开展工程技术试验的条件和相对集中的固定场地,具有相关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组建完成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五)有较合理的科研资产,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匹配资金和必要的保障措施。(六)已初步形成良好的发展体制、机制,拥有市场意识和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务实、科学化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和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确定的重点领域,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下达工程中心立项计划。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认真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二)省科技厅按照全省工程中心的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三)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意见组织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五)省科技厅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下达立项计划,与申报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任务书下拔经费。(六)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第九条对产学研基础较好并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筹建的工程中心、由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先期组织培育并已取得成效的待建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予以优先支持。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采取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集资等渠道解决,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按照股份制形式或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第十一条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并按照《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纳入年度计划。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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