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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合集5篇) 第一篇: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的组织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业产品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抽查工作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督促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分为计划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和跟踪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按年度调整制定,分季度实施;专项监督抽查针对突发事件,结合风险监测情况,不定期实时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抽查针对抽查合格率较低的产品或企业,不定期适时组织实施。省局组织开展的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管的产品。抽查重点应突出国务院制造业质量合格率指标考核当年确定的抽查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和3C认证获证产品。第四条凡经国家质检总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企业同批次、同规格、同型号产品不再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但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产品质量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第五条省局负责制定和发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并通报监督抽查信息。市州级质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级质监局(以下简称“县级局”)完成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对省局交办的重点企业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进行整改复查验收,汇总上报县级局完成的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情况。县级局完成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并向市级局报告工作情况。第六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测(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第七条省局负责对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第八条省局建立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总体指导协调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审议年度工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目录和季度工作方案,研究处理通过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舆情检测、日常监管、案件查处、举报投诉、部门通报等方面发现的可能引发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质量安全的问题。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九条省局应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目录,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分季度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依据监管工作需要对计划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第十条省局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应当下达指令文件或者与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书。承检机构应当委托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未经省局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禁止分包检验任务。第十一条监督抽查生产者覆盖范围及检验项目覆盖范围原则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确定。对国务院制造业合格率指标考核范围内产品抽查覆盖所有合法生产者,检验项目覆盖产品有效执行标准所有检验项目;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和3C认证获证企业抽查覆盖所有合法生产者,检验项目覆盖重要功能性和安全性指标;对其余产品抽查覆盖部份合法生产者,检验项目覆盖重要功能性和安全性指标。第十二条省局应当依据年度抽查计划目录制定季度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审定。方案应当包括监督抽查产品名称、生产者范围、适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或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抽查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第十三条省局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结合质检总局制定的实施规范或省级实施细则,在季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中确定每种产品的具体检验项目和判定依据;质检总局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应当自行组织制定省级实施细则。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数量、样品运输贮存、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务院制造业质量合格率指标考核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原则上按照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或强制性标准)全项目检验。第十四条承检机构应该制定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的采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名称和编号或标准名称和编号、本次抽查方案与前几次抽查方案比较调整的项目或内容、各阶段工作(如业务培训、抽样、检验、结果确认、材料汇总等)的时间节点、抽样及检验工作保障措施、承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有效期说明、现场检验规程(适用时)等。第十五条专项监督抽查和跟踪监督抽查根据情况实(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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