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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篇: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定稿)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1995]08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5—10%;但提高后,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五)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人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二)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三)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并经组织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三、“基本工资”:机关行政人员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指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和活津贴,或按规定发放的奖金。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可继续享受。五、各地、各单位自行规定的病、事假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办法,严于上述规定的,可继续执行。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执行。今后,如国家有统一规定,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二篇:病事假管理办法广陵产业园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勤政建设,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现将园区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严格考勤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各处室工作人员月度考勤表应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送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和党群工作处汇总、核实后,将旷工、病假、事假等考勤结果公布,经分管领导签字送交财务处,按规定扣发相应基本工资、园区补贴、考勤考绩奖和奖金。对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病事假请假手续1、请病假应填写请假条,并附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一般工作人员一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二至三天由分管主任批准,三天以上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平时门诊半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掌握,但一个月超过两个半天部分按连续病假处理。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请病假,两天以内的由分管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副主任(书记)请病假,由主要领导批准。2、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一般工作人员一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二至三天由分管主任批准,三天以上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请事假,两天以内的由分管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副主任(书记)请事假,由主要领导批准。3、凡已准假的人员应在离岗前将请假条送党政办公室备案。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必须由本人或亲属用电话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履行补假手续。4、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对骗开、虚开请假条、病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三、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1、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⑴月病假超过2天的,从第3天起每天扣发当天基本工资的20%(扣发标准按每月26个工作日计算,下同)。⑵月事假超过1天的,从第2天起每天扣发当天基本工资的30%。每年事假累计超过26个工作日的,从第27个工作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2、病事假期间园区补贴、考勤考绩奖和奖金扣发办法。⑴病假从第3天起、事假从第2天起扣发园区补贴。扣发数为相应职级的计发标准除以26再乘以应扣病、事假天数。⑵考勤考绩奖按月分档次扣发。计算方法为:月病假累计3-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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