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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第一篇: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各市(州)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省金融办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副本的记载内容在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同时记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检情况。第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由省金融办统一制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补发须到省金融办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工作指引》中分级审批权限办理,市(州)监管部门注销后的许可证应上缴省金融办。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年检。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编码规则见附件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业务范围(四)营业地址(五)机构编码(六)发证机关及公章(七)有效期限(八)颁发日期第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合格的,新换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连续3年年检合格的,新换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和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第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按照《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经监管部门许可后颁发、换发或缴回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副本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第二节许可证发放与注销第十二条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向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换发、补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补发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省金融办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市(州)监管部门工作联系函(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章程(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介绍信(五)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向监管部门申请补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须附遗失情况说明。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先缴回旧证再重新申请领取新证。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应注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销的(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回的(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解散的(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的(五)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撤销的(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再延续的(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经营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及时依法收缴。第十六条颁发、换发、补发、注销经营许可证,监管部门应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编码、流水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三节内部管理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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