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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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