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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房产管理局首问负责制 第一篇:贵港市房产管理局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方便群众办事,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局咨询、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等房产管理业务事项,本局服务窗口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第三条本局内设的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为服务窗口,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等业务。第四条本局局长对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主任为实施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管理、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服务窗口的工作职责,服务窗口上班时间一定要有工作人员值班。本局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位责任人必须熟悉掌握本局的业务。第五条本局服务窗口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等业务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办理有关申请所需的材料;(三)受理属于本局的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并分送各科室具体办理;(四)协调和督促本局各科室办理有关事项,对可能影响本局办结时限的情况向有关科室发出警示,对超时办结的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五)对不属本局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七)将办理事项的结果及时电话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贵港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各项业务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局机关各科室及二层机构或告知联系方式,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第七条根据局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办理房产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耐心解释清楚办理的有关事项。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办理房产管理业务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第八条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科室,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贵港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各项业务工作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九条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第十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本局纪检组或市监察局投诉。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六)根据岗位职责范围,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第二篇: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承诺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承诺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整改情况,特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1、完善和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多渠道实行政务公开。2、确保“12369”环保热线24小时畅通,坚持局长接待日制度,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调查处理环境问题。3、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率,一般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由法定15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由法定30日缩短到7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由法定60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完成,最长不超法定时限。4、加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最长不超法定时限。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年审变更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6、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力度,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7、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发生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在向市政

一吃****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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