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强化民爆物品监督.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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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强化民爆物品监督

第一篇: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强化民爆物品监督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强化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按照分局王治军局长关于“民爆物品管理无小事,必须确保万无一失”的指示精神,根据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志强,分局党委委员、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肖棣强的安排部署,为强化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为和谐南明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2009年12月1日—12月20日,分管副大队长刘天祥、专管民警欧阳洋深入我区民爆行业单位对民爆物品储存、使用环节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爆破作业工地21家,对8名违规涉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检查民爆物品储存仓库11个,对达不到公安部新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的朝阳水泥厂、小碧乡、永乐乡、中铁八局贵阳枢纽工程五项目部、中铁二局花二公路C标段等五家单位民爆物品储存仓库予以查封,吊销民爆物品储存许可手续。2009年12月9日,在对甘荫塘甘平路“虹祥.花郡花园”爆破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安全员曾雄未在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员穆昌富在布置安全警戒,由打眼工徐松使用起爆器实施爆破作业,严重违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大队立即责令该工地停止爆破作业进行整顿,对爆破员穆昌富、安全员曾雄、打眼工徐松三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对贵阳大雷爆破公司给予罚款伍万元处罚。2009年12月10日,在对永乐乡非煤矿山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已关停的水塘村关口组建材厂仍在进行经营,在对其爆破器材储存、领用、清退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时,发现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爆破作业手续已经吊销,乌当新兴爆破公司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前后对其提供11次爆破作业服务,治安管理大队对爆破作业单位新兴爆破公司罚款壹拾万元处罚,对矿山负责人刘明俊及爆破员杨国洪、陈志刚三人给予行政拘留。2009年12月17日,在对乌当新兴爆破工程公司爆破器材领用清退情况进行核查工作中,发现其在2009年9月至2009年10月23日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在永乐乡石林坡石材厂非法实施爆破作业12次,严重违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永乐乡石林坡石材厂安全员陈华及爆破员蒋骑洲给予行政拘留,对爆破作业单位新兴爆破公司给予罚款伍万元处罚。第二篇:民爆物品治安管理安全责任状民爆物品治安管理安全责任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严防各类涉爆事故和案件的发生。(公安机关)特与(单位)签定安全责任状如下:1、涉爆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全责。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等管理措施。2、本责任人承诺决不私购、私炒炸药,决不非法使用、持有、私藏爆炸物品。对本单位发生的私炒、私购非法炸药案件、涉爆事故、违规违法行为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愿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做出的处罚。并对本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意见。妥善做好善后工作。3、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涉爆从业人员责任制,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并与本单位内部涉爆从业人员签定安全责任状。并逐一签订无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具结保证书。4、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涉爆安全知识,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备查。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随时掌握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5、严格落实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措施,每天检查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备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保证不带病作业不冒险作业。6、应加强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不超范围购买、运输、贮存、使用爆炸物品,不使用非法炸药和不私炒炸药。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做到手续完备、合法、台帐记录完整,严格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涉爆信息。企业在关闭停产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遗留的爆炸物品核查清点,妥善处置。并把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登记造册。7、在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犬防”等防范措施。8、凡发生民爆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如不及时报告的,愿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做出的处罚。本责任状一式二份,责任人、派出所、各一份。派出所责任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第三篇:民爆物品治安管理安全责任书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民爆物品治安管理安全责任书领导组组长单位负责人二○一一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民爆物品治安管理安全责任书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私财物安全和全体员工及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民爆物品治安管理水平,公司特与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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