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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按无照经营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站推荐)

第一篇:超经营范围按无照经营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站推荐)八、超经营范围按无照经营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个处字[2008]×号当事人:××市××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市××区香积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成立日期:×年×月×日注册号:××××××联系电话:××××邮编:××××2008年5月15日,本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市××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办公场所现场有药品企业资料、药品销售记录、药品发货记录、增值税发票等。当事人涉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应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的药品经营活动,同日本局经领导批准立案。现查明:当事人××市××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服务:医药技术咨询、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当事人于2008年2月底借用河北××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购销合同单与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签订药品销售合同,销售商品名为多蒙特(化学名为丙氨酰谷氨酰胺)的针剂,同时,借用河北××医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和银行帐户与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货款结算。截止案发,多蒙特针剂销售额为110160元,获取利润76892.31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08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市××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市××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药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了应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的药品经营活动。2.××市××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了药品。3.××市××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08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工商个听字[2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经营范围为“服务:医药技术咨询、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并无药品经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必须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其无药品经营范围情况下,通过借用他人名义和发票等方式销售药品,获取利益;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所列违法行为,构成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6892.31元;2、并处以罚款12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省×市×路×号,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章)二〇〇八年×月×日第二篇: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监罚字〔20〕号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职务:住所:经查实,你(单位或个人)在年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地址)地段,非法占用××(地类)土地面积××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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