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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推荐)

第一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推荐)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第二章接收第四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第五条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第六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第三章安置第八条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第九条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第十条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第十一条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三)因战因公致残的。第十三条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第十五条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第十六条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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