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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

第一篇: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通知发布机构:省经信委文号:浙经信技术〔2012〕388号印7发时索引号:ZJJX-02-04-201206-00050间:2012-06-2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信局)、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为提高我省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水平,加快重点领域突破,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要求,决定开展2012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重点领域及产品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2〕258号)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申报。申报产品为国内首台(套)或省内首台(套)两类产品。二、申报程序(一)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报送我委。(二)授权行业协会申报。今年,我委继续授权相关协会向我委直接申报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流程与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申报程序相同,申请单位可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后,由行业协会初审并择优推荐报送我委。经我委授权的行业协会有:浙江省机械行业联合会、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浙江省电机行业协会、浙江省太阳能行业协会、浙江省照明电器行业协会、浙江省输配电设备协会、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浙江省农机工业行业协会、浙江省轴承行业协会、浙江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浙江省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浙江省包装技术协会。具体申报数量详见附件2。(三)省属企业申报。省属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三、申报要求(一)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均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或技术符合上述重点领域,均可申请认定。(二)申请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应符合申报重点领域,并符合《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和省内首台(套)产品。(三)今年开始,首台(套)产品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sbs.zjjxw.gov.cn:8088/technique/login.htm),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指南》(见附件1)。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和省属企业需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我委(附项目汇总表,汇总表可从网上导出)。因采用网上申报形式,网上提交的材料无需再报送有关纸质材料。此外,网上申报系统对各推荐单位初审采用两级审核形式,即主办人员对申报材料审查后需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送我委。(四)实行限额推荐。市级限额5个(包含市属区),县(市、余杭区)限额3个。请各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择优推荐本行业企业申报,可不足额申报。同时,为体现扶优原则,对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新型工业化装备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名额适当增加,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五)各地要认真把好申报产品初选关和材料审核关,注重产品的技术水平,所报首台(套)产品应是2009年以来研制完成并已投入产业化应用。(六)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申报功能。联系人:省经信委技装处张蕴博,联系电话:0571-87057427;陈革联系电话/传真:0571-80758172网上申报流程技术咨询:李宁,联系电话:0571-28829219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1.《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指南》2.《各推荐单位首台(套)产品名额分配表》第二篇: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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