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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篇: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规定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规定发布时间::2008-07-15字号:[大中小]点击次数:15次[打印]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三同时”管理秩序,制定本验收管理程序。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三、具体程序(附框图)(一)、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同时抄送下一级环保部门。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接到试生产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表一式两份(YS表1)。负责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对其做出审查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意或不同意投入试生产,对上级委托的项目要抄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二)、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抄送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原审批机关接到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15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表一式两份(YS表2)。负责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做出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委托验收监测(调查),对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要抄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对试生产3个月不能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三)、建设单位得到同意后,尽快委托监测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调查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调查)工作。监测(调查)单位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应先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并上报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调查)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生态调查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生态调查报告(表)结论负责。(四)、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表、监察报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生态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等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并提出验收意见。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投入正式生产,建设单位接到同意投入正式生产的通知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四、公示我局在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投入正式生产之前,在我局网站公示验收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7天。做出验收决定之后,在我局网站按月公示建设项目验收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五、处罚办法对于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验收的建设项目,由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停止试生产或其它处罚等决定。六、附则(一)、本程序只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或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二)、依法应当由我局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我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旗区、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我局备案。(三)、试生产检查、验收前检查及组织验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本程序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建设项目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申请和批复1、申请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完工后,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须向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办公室项目验收股提出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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