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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工布江达县采砂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县采砂管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和沿河建筑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条砂石料资源归国家所有,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整治,力求取得实效。第三条为了妥善解决砂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组长:甘丹平措(政府县长)副组长:郑俊凡(政府副县长)成员单位:政府办、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税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巴桑罗布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为了防止出现企业私下交易,损害群众及政府利益现象,砂石涉矿村委派一名村委干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采砂点进行监督。县政府统一管理采砂工作,组织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开采的管理,对无证开采砂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当地干部群众思想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先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统一运行全县的砂石开采工作,对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集中管理,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国投公司签订采砂合同。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采砂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全县所有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测登记,依法实施采砂管理,科学分段,按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办理采矿证。另对适宜采砂的河道,水利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许可期限内有效。根据每个采砂点实际情况,可以继续开采砂石的企业或个人应在采砂许可证期限界满30日前通过县国投公司向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第七条在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确定砂石采挖点,对于没有办理采砂证的所有采砂点一律取缔。第八条各采砂业主不得擅自将开采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任何方式转手给第三者。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第九条各采砂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采砂许可前,必须按合同要求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资源费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开采量大小预缴5万元至8万元,资源费保证金一律预交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至10万元。在经营期间没有违规采砂行为,履行合同符合相关要求的,在经营期满后,可领回全部保证金。在经营期间有违规采砂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对多次违规采砂且屡教不改的,将取消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第十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砂石管理费和砂石资源费,由采砂企业或个人每两个月上缴一次。未按期上缴的,取消其下年的办证资格。资源费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林芝县砂石合作社收费标准,我县暂定每立方米收取3.5元管理费(由国投公司收取)。具体分配如下:①矿产资源补偿费2元;②河道采砂管理费1.5元;2、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由采砂企业向环保局每季度缴纳3000元环境保护费及环境监督管理费。3、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税收根据各采砂点年销售量,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由县税务部门核定后,收取4元/立方的税费(其中流转税2元、资源税2元),由国投公司代为收取。经县物价局批准砂石指导价格后,采砂单位不得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必须按照砂石指导价进行出售。如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报请县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砂单位或个人的采砂许可证。第十一条(一)准入条件1、企业、个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采砂设备;2、年生产规模达到2万立方米以上,对达不到生产规模企业、个人进行取缔;3、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4、严格落实安评、环评、灾评;(国投公司落实)(二)禁采区范围1、县城、各乡镇所在地周边500米以内;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3、除特殊规定外,318国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4、基础设施周边500米内;5、湿地保护范围内;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采的其他范围。第十二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的5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为了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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