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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审批材料

第一篇:重庆市医疗机构审批材料重庆市医疗机构审批材料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审批条件: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申请书;(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审批时限:30日内承办处室:医政处、中医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1楼2115室联系电话:67706612邮编:400020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中医处负责办理,百业兴大厦22楼2209室,联系电话:67706807。举报投诉途径: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0楼2001室联系电话:67706690邮编:400020第二篇: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规划、发展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评审。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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