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仍执行(范文大全).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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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仍执行(范文大全)

第一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仍执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仍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市房屋勘测院、局各直属房屋产权监理所:建设部于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布了编号为GB/T50353-2005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国家标准。其中部分内容与《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导致不少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到我局咨询甚至强行我局在进行房屋产权面积测算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为此,我局请示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该如何处理两个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建设部的回答十分明确: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核算的建筑面积计算;二、房屋预售及房屋设定登记时的房屋面积测算,仍遵照《房产测量规范》及各省级房管部门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编发的《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或《技术规则》等的规定进行。根据建设部的答复内容,本市在房屋预售及房屋设定登记时的房屋面积测算,仍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6年04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04月28日(地方法规)第二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和谐重庆建设,根据国家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政府相关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市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实施政策指导。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实施协调管理,进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纳入社区管理,进行具体帮助、指导和协调。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的;(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三)本人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内工作或兼职的;(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三、业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向业主大会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二)为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与业主的关系,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监督业主规约的实施;(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向未按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催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逾期不交的,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限期交纳;(六)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七)完成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四、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与会委员签字后归档保存。(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并书面签署意见。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研究解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重大事项,还应当邀请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的人员列席。(三)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函告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1、关于专项基(资)金使用的建议;2、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3、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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