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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篇: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使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我局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以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定),未经核备(定),不予进行下一环节的验收。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六)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第六条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第七条验收结论应当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九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及水利部、长江委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级以上审批或投资的大中型(含1、2、3级堤防)的重点水利工程的验收监督管理,协助水利部、长江委负责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级以上监督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级以上负责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级以上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委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市政府或市水利局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水利局;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第十五条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验收工作是否及时;(二)验收条件是否具备;(三)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四)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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